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化肥款30600元及逾期利息(以欠款30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0月22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6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通过银行汇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6元。汇款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12××××0575-608。汇款时注明原审案号,写明×××上诉费,并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手续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6-19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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