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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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镇××街××号××号楼××层××单元××室房屋拍卖款中原告***所享有的财产份额94万元; 二、在执行第三人***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镇××街××号××号楼××层××单元××室房屋拍卖款享有的财产份额时,从应向被告***支付的款项中扣除620034.5元并给付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760元,由原告***负担11760元,被告***负担1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皖18执异10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