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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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2020年12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在支付标的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