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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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3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15.4%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15000.00元应当从总额中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4.00元,减半收取2942.00元,由***负担(***已自愿垫付,***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