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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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杜尔伯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黑龙江杜尔伯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2663.51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10日止,按照月利率7.08‰计算;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按照月利率10.62‰计算;以62663.5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62‰计算,自2021年3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被告已偿还原告的利息10168.31元); 二、原告黑龙江杜尔伯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用其共有的房屋所有权(位于杜尔伯特县,产权证号:黑(2018)杜尔伯特县不动产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和本案案件受理费、案件申请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杜尔伯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及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