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湖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2913.64元,合计62913.64元,并以本金60000元、年利率9.63%计算向原告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湖支行支付自2019年7月24日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偿还原告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湖支行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复利40036.54元,合计740036.54元,并以本金700000元、年利率11.05%计算向原告原告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湖支行支付自2019年7月24日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三、原告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湖支行就700000元借款对被告***所有的甘(2016)酒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住宅享有360000元数额的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就被告***700000元借款对甘(2016)酒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住宅360000元抵押权限额之外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一、二项合计802950.18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