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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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欠款85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9年3月1日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被告***负担,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78元,退还其8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