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居然之家太奥广场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西安居然之家太奥广场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签订的《居然之家招商合同》于2021年2月28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西安居然之家太奥广场家居建材有限公司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租金、市场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168166.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68166.44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西安居然之家太奥广场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9565元;

四、驳回原告西安居然之家太奥广场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8元(原告西安居然之家太奥广场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4
发布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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