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居然之家太奥广场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西安居然之家太奥广场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签订的《居然之家招商合同》于2021年2月28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西安居然之家太奥广场家居建材有限公司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租金、市场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168166.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68166.44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西安居然之家太奥广场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9565元; 四、驳回原告西安居然之家太奥广场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8元(原告西安居然之家太奥广场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