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0200元及利息(以23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2日;以21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0月3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8日;以20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1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就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8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