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0200元及利息(以23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2日;以21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0月3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8日;以20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1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就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8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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