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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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洛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29执恢44号 刘伟、陈某某、薛某某及吴传平: 关于你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29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某、薛某某及吴传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伟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某某、薛某某及吴传平给付案件款105950.03元及案件受理费356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薛某某及吴传平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29执恢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15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