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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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曙光支行 宝鸡市祥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鸡市祥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宝鸡渭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曙光支行的借款本金3682377.84元及利息(利息以3682377.8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曙光支行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80元,减半收取20640元,由被告宝鸡市祥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