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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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32317元,并从2019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6元,减半收取计14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