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好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云上衣联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好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000元,并以其中8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其中4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云上衣联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湖南好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1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被告湖南好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001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