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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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县路安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奉新县路安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153322.27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计1974元,由原告奉新县路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29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承担1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48元,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预交受理费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