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威立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耀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苏州市天冠钟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市天冠钟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耀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保证金10000元,合计人民币3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苏州耀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190.5元,由原告苏州耀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15.5元,被告苏州市天冠钟表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被告应负担的275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上述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3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