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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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金峰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1605.86元,并赔付原告至2019年11月21日的利息609.27元、罚息4710.73元、复利412.8元,以及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2.4999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2300元; 三、被告苏州金峰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苏州金峰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奥迪汽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元,由被告***、***、苏州金峰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