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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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截至2019年9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18169.22元,并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2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