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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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嘉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俊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好运来(吴江)纺织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俊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2.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如被告苏州俊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的房产【吴房权证平望字第××号】和土地【吴国用(2009)第1120203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嘉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好运来(吴江)纺织有限公司对苏州俊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54750元,由被告苏州俊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嘉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好运来(吴江)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