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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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灯都时代广场灯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灯都时代广场灯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60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灯都时代广场灯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计748元(原告中山市灯都时代广场灯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灯都时代广场灯饰有限公司负担58元,由被告***负担690元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山市灯都时代广场灯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