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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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西峡支行 内乡县豫宛三鑫面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精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乡县豫宛三鑫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西峡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7.395%计算至2018年6月25日,自2018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11.09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南阳市精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应收198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内乡县豫宛三鑫面业有限公司、南阳市精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