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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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硇洲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借款期限内,本金29000元从2018年1月13日至2018年8月13日止,按借款年利率10.82%计息;逾期利息从2018年8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82%基数上加收50%,即按年利率16.23%计息)〕给原告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硇洲信用社。 二、被告***对被告***以上借款本息未还继续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给付责任。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62.5元,不予退回,由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时,径行退给原告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1-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