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三森木结构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三森木结构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1577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189821元+(以201577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账号:322019XXXXXX58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42元,减半收取12321元,由被告苏州三森木结构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其中,原告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321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苏州三森木结构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2321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596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