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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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沁水县嘉峰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晋0521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陈旭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52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6047.0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1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内存款36047.06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