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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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4民初24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侯利松、侯少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上诉人陈焕春借款本金1576368元及利息(利息以2017年7月1日侯利松尚欠借款4576368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约定的利率、并根据侯利松、侯少雄、侯少武、侯少滨2018年3月25日至2019年12月11日的还款情况分段递减后的本金据实分别计付,但应抵除171170.18元); 三、上诉人侯少武、侯少滨对上诉人侯利松、侯少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侯少武、侯少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侯利松、侯少雄追偿; 四、驳回上诉人陈焕春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侯利松、侯少雄、侯少武、侯少滨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身案件受理费47782.8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52782.8元,由陈焕春负担26914.93元,侯利松、侯少雄、侯少武、侯少滨共同负担25867.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670.92元,由上诉人陈焕春负担30323.20元,上诉人侯利松、侯少雄、侯少武、侯少滨共同负担24347.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