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827.8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085.6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8,827.83元为基数,月利率1.55%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五、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82元,减半收取173.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2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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