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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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代偿款47380.33元及利息损失(以47380.3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律师费损失4742元。 三、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就昆山市玉山镇XX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处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4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794元,由被告***、***负担1794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04元,本院予以退还,二被告应当负担的1104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975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二被告应负担的69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