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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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誉馨劳模物业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0)辽0411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 二、加判:辽宁省大伙房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抚顺市誉馨劳模物业有限公司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13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436元(197.26平方米×1元/平方米×17.42月=3436元); 三、驳回抚顺市誉馨劳模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71元,由上诉人抚顺市誉馨劳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21元,由被上诉人辽宁省大伙房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