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0万元,并以270万元为基数,按照二〇二〇年八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万元;

三、原告***就前述两项债务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号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4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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