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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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支付原告上海新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75867元,并支付原告以6897元为基数,自2017年第一季度起每个季度开始的次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将起始日计算至2019年第三季度,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交至本院。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