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19年10月19日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负担170元,由***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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