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500000元并以此金额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400元由被告天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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