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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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前望林下养殖有限公司 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汪清县前望林下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汪清县天桥岭镇人民政府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汪清县前望林下养殖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汪清县前望林下养殖有限公司如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汪清县天桥岭镇人民政府对被告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延吉市不动产权号为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400元,由被告汪清县前望林下养殖有限公司、***、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