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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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0000元为基准,利率为月息1.2分,自2019年10月17日起算至2020年2月4日止;以本金15000元为基准,利率为月息1.2分,自2020年2月5日起算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