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和该款自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间的利息款10,200.00元及本金40,000.00元自2020年8月21日以后的利息款(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000.00元和该款自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8月20日间的利息款8,587.74元及本金34,000.00元自2020年8月21日以后的利息款(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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