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和该款自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间的利息款10,200.00元及本金40,000.00元自2020年8月21日以后的利息款(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000.00元和该款自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8月20日间的利息款8,587.74元及本金34,000.00元自2020年8月21日以后的利息款(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