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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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9月3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9月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1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9元、保全费13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