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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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26000元及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