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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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1802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1802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成都元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0359.67元”; 三、变更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1802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成都元侯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4432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1元,由成都元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93元,由***负担7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7元,由成都元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186元,由***负担3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