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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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482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5年8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的上述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禹城市人民法院 (2018)鲁148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2270.17元、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04.31元。申请执行费13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递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482执302号案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其顺审判员姚松 审判员张凤强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邹宝平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