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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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482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1年05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82年09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83年09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的上述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做出的(2018)鲁14民终1121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6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0元,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再行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140元整,申请人已向本院递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482执57号案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其顺人民陪审员杨传军 人民陪审员程淑燕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邹宝平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