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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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并以160000元为本金,承担自2018年9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