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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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的《储藏室买卖协议》。 二、被告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储藏室款34692元,并以346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退还储藏室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元,由被告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100136731125;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232636100136731133)。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