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660元,第5期利息279.9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76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8年3月20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2-09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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