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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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支付25169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51691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退还2016年2月24日-7月27日的名为“名都往来账”、2016年7月29日-2017年1月24日的名为“往来账”、2016年4月20日-7月19日的名为“资阳恒大城往来账”、2017年2月17日-2018年1月15日的名为“现金日记账”、2018年7月24日-12月1日名为“现金日记账”共计5册的账本原件及2016年的工伤票据;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840元,由***负担4558(此款***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由***自行负担2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由***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