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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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至2020年8月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扣除72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负担6279元,由原告***负担6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