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乌兰察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京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乌兰察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判决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月利率6.1625‰计算,计息时间从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21日止); 二、原告乌兰察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借款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乌兰察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履行义务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204元,由被告***承担200000元,由原告乌兰察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02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