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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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博世德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博世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博世德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733986.60元以及截止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28800元,共计2762786.60元以及支付以2733986.6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四川博世德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成都博世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律师代理费的支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076元。由四川博世德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博世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已预交,由四川博世德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博世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时将此款一并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