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保险金86113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151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负担(此款现已由***垫付,待本判决生效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