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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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黔2328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日生,布依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 被执行人:***,女,1976年9月**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 执行依据: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32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21)黔2328执恢**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328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9021元及利息189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元,执行立案费6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在第一次执行时划扣被执行人***存款3565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余款部分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7000元,其余款项及案件受理费36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执行费6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8执恢64号案件 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