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0517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05177.6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16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9216元,由被告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