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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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从2018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2460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